第七条

有效

本市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组织、协调技术贸易活动,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登记以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指导、管理常设的技术贸易场所;

(六)培训、考核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市场管理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