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预防和制止其下列行为:

(一)旷课、辍学、流浪或者夜出不归;

(二)妨碍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

(三)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物品;

(四)吸烟、酗酒、诈骗;

(五)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枪支和其他可能致人伤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赌博、盗窃;

(七)吸毒、卖淫、嫖娼;

(八)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凶杀、恐怖和其他有不健康内容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广播、影视节目和文艺演出;

(九)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非法组织;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