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