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