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溺婴、遗弃、买卖、偷劫婴幼儿;

(二)侮辱、诽谤、歧视;

(三)虐待、体罚、伤害;

(四)刁难或者拒绝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允许或者强迫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辍学、退学务工、经商;

(五)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结婚;

(六)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外出乞讨、吸毒、卖淫、嫖娼;

(七)向未成年人灌输封建迷信思想,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八)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