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二)预防和制止第五条各项行为的;(三)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四)发现有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能够主动规劝或者护送其回住所,或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的;(五)其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