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制止下列行为:(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口摆摊设点经商;(二)发出超标准噪音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影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环境卫生;(三)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内赌博、哄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四)其他妨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正常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