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制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口摆摊设点经商;

(二)发出超标准噪音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影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环境卫生;

(三)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内赌博、哄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四)其他妨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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