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耕地使用者应当根据有机肥的有机质的不同含量施用有机肥。耕地使用者施用有机肥,其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7%;按每年每亩耕地计算,还应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一)水田1立方米以上;(二)旱粮田2立方米以上;(三)经济作物田3立方米以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