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没有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收购台账的保存期少于2年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