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埋设管道或者架设、安装、悬挂相关物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