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