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