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破坏电力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