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没有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二)没有通行证托运或者自运纯碱、烧碱用盐或者其他用盐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