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涉盐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及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品等违法财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处以该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