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指定生产并统一管理。禁止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使用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