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生产食盐所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碘剂和碘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等,必须经省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