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食盐所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碘剂和碘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等,必须经省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