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已修改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