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