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