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