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已修改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