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