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