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