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