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