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