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