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