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