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