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