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

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