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条已修改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