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