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