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