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