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