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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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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已修改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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