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已修改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