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