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