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