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