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条已修改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