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五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并责成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地震灾区,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的援助,应当及时组织接受和分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