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六十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