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五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保险、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