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五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情,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