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