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烟草户外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