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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